医药电商行业巨震:药监局拟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直接网售药品?
来源:华夏时报
一则征求意见稿引发医药电商行业巨震。
日前,国家药监局召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部门座谈会。今年早些时候,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展开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反馈。其中第八十三条规定,拟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目前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
有意味的是,6月22日,“国家拟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销售”的消息冲上微博热搜。当日,港股互联网医疗板块集体下挫,京东健康跌14.83%,阿里健康跌13.85%,平安好医生跌5.95%,众安在线跌2.98%。不过,此后几个交易日,港股互联网医疗板块逐渐回血,截止24日本周收盘,阿里健康涨近6%,京东健康涨近4%。
与之相对的是,6月22日医药零售股集体拉升,药易购(33.620, -0.79, -2.30%)涨超12%,第一医药(11.520, 0.16, 1.41%)涨停,大参林(30.840, -0.03, -0.10%)逼近涨停,漱玉平民(18.280, 0.24, 1.33%)、健之佳(47.370, 0.55, 1.17%)、老百姓(43.350, -0.53, -1.21%)、一心堂(22.620, 0.18, 0.80%)、人民同泰(6.590, 0.60, 10.02%)、益丰药房(52.590, -0.59, -1.11%)等涨超5%,截止本周收盘板块走势持续上扬。
针对《征求意见稿》各方反应不一。一些观点认为,医药电商头部企业或因新规遭受重创。企业将无法兼容自营和平台两个角色,需要在收入和GMV(商品交易总额)之间重新平衡。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要求,对第三方平台的实际影响并不大。
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仍未正式公布之前,两种观点还将共存一段时间,医药电商的未来会将何去何从?
厘清自营和第三方平台的界限
近年来,国家在政策层面对医药电商的发展予以大力支持,再加上新冠疫情的影响,“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市场接受度广泛提升,医药电商行业跨入发展快车道。
据米内网统计,2021年我国网上药店市场药品销售额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1.49%。据京东健康财报显示,2021年其自营零售药房业务营业收入262亿元,同比增长56.1%。
随着第三方平台的药品零售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国家将进一步明确自营和第三方平台的界限,因此新增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相关监管内容备受关注。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中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保存药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发现药品交易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主动制止,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规定的本质是要求平台剥离自营业务,只保留撮合B2C的药品交易活动。在目前环境下,‘平台+自营’是药品第三方网络销售模式的常态。”一位研究卫生政策方向的专家对《华夏时报》记者说。
在他看来,这些药品网售平台上,既有平台方企业的“自留地”—自营药房,也有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入驻形成的“集市”。作为网络销售平台,其主要具有3大功能:提供制度支持及维护服务信息;撮合买方和卖方促进交易;保障商品、服务和资金的交换。而平台提供者在本平台从事自营,属于直接参与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的行为。这样一来,平台提供者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具有潜在引起不公平商业竞争的风险。
在诸款条例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一条引发坊间诸多猜测。6月22日,“国家拟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销售”的消息冲上微博热搜,当日港股互联网医疗板块集体下挫。
事实上,新规对医药电商赛道的冲击,源于各家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的高占比。以自营为主的网络零售药物仍是互联网医疗巨头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京东健康财报显示,2021年京东健康总收入306.82亿元,以京东大药房为主要载体的自营业务收入为262亿元,同比增长56.1%,在总收入中占比高达85%。据阿里健康2022财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阿里健康医药自营业务收入达179.1亿元,同比增长35.5%。其中,以阿里健康品牌运营的自营药房药品收入占比达到64%。
据叮当健康的招股书披露,2021年叮当健康实现营业收入36.79亿元,同比增长65.05%;实现经调整后的净利润-3.30亿元,净亏率为9.0%。近年来,叮当健康开始自建药房及配送系统,积极拓展自营业务,截至2021年末,叮当健康已于中国建立分布于17个城市的348家智慧药房。2021年,叮当健康自营平台营收7.88亿元,占比30.5%;第三方平台营收17.95亿元,占比69.5%。
对此东北证券(6.970, 0.01, 0.14%)研报称,市场关注此次规定若严格执行,医药电商自营(1P业务)经营或存在影响,但整体影响有限,目前电商自营(1P业务)均依托线下连锁药房资质(阿里健康线下主体为“广州五千年医药”,京东健康为“青岛安吉堂大药房”)开展经营,若政策严格执行,不排除电商自营通过剥离独立公司等方式,独立运营1P业务的可能性。
头豹研究院一位分析师对《华夏时报》记者说:“此新规的虽然有助于规整逐渐扩大的市场,但会影响到以网售药品为生的京东健康和阿里健康等头部企业发展。新规将帮助企业厘清业务模式,减少行业乱象,从而促进其高效化、规范化发展。”
鱼和熊掌还能兼得吗?
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H创始人赵衡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我认为新规对于医药电商行业冲击还是挺大的。上述条例如果实施,平台将面临两个选择,要么放弃自营,要么放弃成为平台,企业无法实现鱼和熊掌兼得。虽然自营是现在大平台的主要收入,但放弃平台将大幅降低GMV和利润。”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如果成真,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有限。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接受《华夏时报》采访表示:“该规定目前引起了市场关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兼营入驻售药业务和自营售药业务的误读。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平台企业可以通过成立新公司负责自营业务的方式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这种做法不违背征求意见稿里的规定,企业也能正常进行自营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观察各企业年报发现,以京东健康和阿里健康为例,两家互联网医疗巨头的自营业务和第三方业务均由不同公司负责。“新规通过强化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赋予其更多监管责任的同时剥离其销售责任。”史立臣分析背后逻辑称。
京东健康2021年年报显示,上市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关联并表实体包括10家,其中主要业务为“线上医药产品零售”的有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惠州)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泰州连锁有限公司3家。据天眼查显示,遍布全国各地的多家京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其母公司均为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
阿里健康的自营业务主题为阿里健康大药房,线下主体为广州五千年医药,而其平台业务主题实际上为天猫医药馆,阿里健康只是作为运营方承担运营。作为阿里健康旗下子公司,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阿里健康自营业务,天眼查显示其旗下子公司共计17家。
针对上述情况,一位不便具名的同业企业高管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当前有部分医疗电商平台同时拥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来对于第三方平台公司可能不再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而对于一些大型连锁药房进行公众号、小程序、自研APP进行药品销售的乱象也将会在政策落地后受到监管及治理。”
和君医药医疗事业部业务合伙人陈建国向《华夏时报》记者坦言:“上述条例的出发点是想加强平台的药品销售监管作用,避免平台与企业间竞争矛盾。对医药电商行业而言,未来现有第三方平台企业,需要重新梳理企业发展战略,重构企业商业模式,合规调整管理股权,符合监管要求的同时,寻找新的盈利机会。”
作为上述规定所属赛道的企业,微脉互联网医院与平台中心总经理吴子威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表示,“《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销售实际上是厘清了平台与销售主体的责、权。总体来看,目前征求意见稿暂未对该条款进行明确的界定,后续政策可能会更加细化。”
在吴子威看来,未来医疗大健康行业正在逐步回归“医疗”本质。随着对线上诊疗、药品销售管理政策收紧,互联网医疗在“药”事上的发展将难有突破,企业更应该着眼于医院、医护工作者及患者的实际痛点,完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体系,通过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的加持,让老百姓享受到线上线下(31.900, 0.09, 0.28%)一体化、连续的全周期医疗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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